版本說明 本頁條文依內政部113年3月台內團字第1130000160號函准予備查之章程登載,全文共六章三十六條。條文如與核備正本有出入,概以核備正本為據。本會依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30060965號函核准設立。
第一章總則
本會名稱為台灣營救受迫害法輪功學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協助營救受中共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及協助受迫害法輪功學員維護其權益。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之任務如下:
- 協助維護因至中國大陸投資、旅遊、探親與訪友之受迫害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之權益與生命財產安全。
- 尋求國內外民間、官方機構與各國人權組織之協助,共同營救遭中共非法關押與迫害之法輪功學員。
- 協助國人及全世界各國政府及其人民了解法輪功受迫害真相。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公民資格,經理事會審核其入會申請通過者。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死亡。
- 主動申請退會者。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各項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取得與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以補足所缺理監事之任期為限。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監事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或由監事會互推一人代理。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本會得置名譽理事長一至三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本會工作人員為無給職。
第四章會議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協調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經費與會計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新臺幣壹佰元整。
- 常年會費:新臺幣壹佰元整。
- 會員捐款。
- 其它收入。
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會依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30060965號函核准設立。